国营农场

2024-07-19 64浏览

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主要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国家所有的农业经济组织。国营农场的性质因国家政权性质不同而异。社会主义国家的国营农场有以下的基本特征:国营农场的主要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以及主要产品均属于代表全国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在国家计划统一指导下为满足社会需要而生产;职工是企业和社会的主人;其劳动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中国的国营农场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有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国营农场。一类是中国国民党政府创办的少数农场,其中有的是由农业科学研究机构举办的农事试验场,有的是利用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赠送的一部分农业机械举办的农场。这些农场实际上多从属于帝国主义和官僚买办资本。另一类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政府和解放区人民政府创建的,如1939年在延安创办的主要生产牛奶、蔬菜等食品的光华农场;1941年八路军120师359旅在延安附近的南泥湾开荒建立的军垦农场;1947年在东北解放区建立的宁安、通北、赵光、花园、永安、查哈洋等农场;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在河北省建立的冀衡农场等。这些农场虽然为数不多,但对于积累办国营农场经验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30多年的艰苦奋斗,到1985年末全国已有各类国营农场2700多个,拥有耕地480多万公顷。它们分属农牧渔业部门以及军事、侨务、司法和工交等部门管理。其中农牧渔业部门(农垦部门)管理的农场2055个,土地总面积2373万公顷(内有耕地400多万公顷);军事部门管理的农场385个,耕地20.5万公顷;侨务部门管理的农场有86个,耕地4.9万公顷;司法部门管理的农场有193个,耕地56.5万公顷。国营农场建设的蓬勃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据统计,1985年全国农垦系统的国营农场向国家交售粮食(包括大豆)334.1万吨,商品率高达47.8%,比1956年增加12.1倍。另外几种产品产量和供应量在全国还占有较大比重:天然橡胶占90%,供应京、津、沪等城市的牛奶占80%,乳制品占全国的1/3(1984年),人参、鹿茸分别占14%和60%,啤酒花占70%,供应港澳的活猪占20%,等等。此外,国营农场在向农民传授先进技术,推广先进经验;为兄弟民族培养人才,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增强民族团结;保卫和建设祖国边疆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1949~1979年这段时间里,中国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虽然发生过多次变化,但主要是改变国营农场的隶属关系,并未消除国营农场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缺乏自主权和平均主义等弊端。为了克服这些严重束缚国营农场生产发展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1979年以后,国营农场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主要的是:①改过去的“收支两条线”为“财务包干”。即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对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以解决过去实行统收统支时农场吃国家“大锅饭”问题,使各场的经营成果与其经济利益直接联系起来。②改单一经营为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建立农工商联合企业,开展纵向和横向经济联合。③调整产业结构,主要的措施是在保证粮食总产量稳定增长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经济作物;在发展种植业的同时,大力发展林、牧、副、渔各业生产;大力发展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等。④实行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克服在职工个人消费基金分配上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弊病。⑤实行政企分开;国营农场的上级管理机关改变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将经营自主权交给农场,使农场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农场行政管理机构与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分开,分别履行行政与企业的职能。

苏联的国营农场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在1917年末和1918年春,以没收的地主庄园为基础建立了**批国营农场。这是世界上**次出现的社会主义国营农场。此后继续发展,1940年国营农场的商品产值已占全苏农业商品产值的12%。50年代中期以后,发展很快,原因是:①1954~1963年开垦了几千万公顷荒地,在垦荒区建立了大批国营农场。1954~1970年在垦荒区新建农场7500个。②把大量经济困难的集体农庄转为国营农场。1954~1970年由此增加的国营农场有7400多个。经过多年的发展,到1984年末,苏联共有国营农场22515个,农业产值达494亿卢布(按1973年不变价格计),占全苏农业总产值的36.6%。

苏联在60年代中期实行经济改革前,国家对国营农场的管理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实行改革后,对国营农场实行完全经济核算制。这个制度的*重要原则是要求国营农场不依赖预算拨款,而靠内部资金经营农场。在完全经济核算制条件下,国家对农场下达的计划指标减少很多,农场的经营自主权扩大。这项改革从1967年开始试点,到1975年所有国营农场全部实行了完全经济核算制。实行以后,国营农场的经营管理有了明显改进,利润额增加,大多数农场盈利。

东欧国家及南斯拉夫的国营农场

多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开始建立,其土地来源大致相同,主要是:①没收地主、战犯土地;②开垦荒地;③购买农民部分土地;④接收旧政权时期的国有农业企业。建场初期,各国政府对农场普遍实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高度集中的管理制度。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农场制度进行改革,使生产组织形式、管理体制发生很大变化。保加利亚1970年在全国普遍建立农工综合体,实行农工一体化。一部分国营农场直接建成或与合作社联合组成农工综合体,还有些国营农场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组成农工综合体。国家领导国营农业企业的机构也随之变化,1979年以后称“全国农工联合会”。匈牙利国营农场参加建立工业化生产体系、农业联合企业、农工联合体等新型组织,管理农场的机构也由原来单纯的行政机关改为国营农场全国联合会,作为农场的联合组织,贯彻国家政策,协调全国农场经营活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营农场,在农业专业化和协作基础上,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农业技术组织联合建立农工协作体或农工联合体。前者任务是协调农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关系,后者任务是协调各专业化生产企业之间以及这些企业与各生产服务部门的关系。罗马尼亚共产党1967年3月做出决议,把国营农场联合组成国营农业企业,任务是在保持原农场独立核算的基础上,协调和指导各农场工作。南斯拉夫国营农场从1950年开始实行自治制度,成为社会所有制农场。以后,一些规模较大农场实行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形成农工联合企业。

各国国营农场管理制度改革包括的内容:①改变高度集中的计划制度,扩大农场经营自主权;②改变国家投资制度,加强农场经济核算,实行自负盈亏;③改变国家农产品收购制度,扩大市场调节。

各国国营农场在为国家提供各类农产品,试验、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东欧国家1982年国营农场经济概况

朝鲜、蒙古、越南、古巴的国营农(牧)场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土地改革以后即着手创办国营农牧场。80年代初期有国营农牧场400多个,农牧场产值占全国农业产值的5~7%。蒙古1979年有国营农场51个、饲料场12个,共拥有牲畜138.5万头,占全国的5.7%;经营的种植业在全国所占的比重:播种面积占80%,粮食产量占88%,马铃薯占83%,蔬菜占79%,饲料占50%。越南于1953~1956年在北方进行土地改革,1958年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与此同时建立了国营农场。南方解放后也和北方采取同样的步骤,建立了国营农场。1979年全国共有国营农场286个。古巴的农业经济以国家经营的农场为主。进入70年代以来,古巴政府通过收买或租用小农土地的办法和农场本身的扩大,使国营农场的比重增大,1980年农场的农用地已达753万公顷,占全国农用地的83%。

其他国家的国营农场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本国农业经济,也办了一些国营农场,如几内亚、塞拉利昂、坦桑尼亚、马里、扎伊尔、利比里亚等国家为发展糖料建立了一些甘蔗农场,坦桑尼亚、乌干达、索马里、加纳、毛里塔尼亚、卢旺达等国为解决本国粮食问题建立了一些谷物农场。有些发展中国家是为改变本国农业经济结构,种植经济作物,供应本国消费而建立国营农场的。如马里的锡加索茶场,自1978年投产以来到1983年平均年产毛茶近百吨,占马里全年茶叶消费量的1/6。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为发展多种经济,推广新技术,引导农民改种某些新作物,建立了一些试验推广性质的试验站和实验农场。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除试验、推广性质的国营农场外,几乎没有生产性的国营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