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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24-07-02 136浏览

本文修订版刊载于《中国高校科技》2015年第7期,有删改。参见:贺飞,姚卫浩.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高校科技,2015,07:60-63.

美国高校技术转移活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贺 飞 姚卫浩

(北京大学,北京,100871)

摘 要:美国通过立法使技术转移制度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技术转移组织体系,形成了通畅的成果转化渠道和信息平台。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应创建和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制度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鼓励大学与企业建立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建立工业—大学联合研究中心。同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使用效率。

关键词:高校技术转移 专利 美国

技术转移是指“一个地方为了一种目的开发的技术或知识为了同一目的或不同目的应用到另外一个地方的过程” (FLC 2011:3)。技术转移活动包括多种形式,包括发明披露, 专利申请和授予, 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许可以及同其他外部机构签订协议开展合作研究。高校通过这些活动形式,将其所产生的发明和其他知识资产转让给外部机构,供其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应用。目前,技术转移指标研究主要是持续追踪技术转移活动数量,要想系统地记录下游产出和转化的经济影响仍存在挑战,现有数据仍很不完整。

高校的科学研究产生知识产权,高校通过专利及相关活动来保护其研究成果并通过技术转移活动获利。美国高校承担着美国55%的基础研究,是开展基础研究,传播前沿知识并将新发现用于增强经济竞争力、国家安全及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来源。1980年代以前,大多数美国高校在管理其自有知识产权方面并不十分积*。当1980年《拜杜法案》给予高校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主张高校可以拥有来自联邦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专利发现的收入后,这种情况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法案的实施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分布状况,美国大学开始代替政府成为所有权的持有人,为了推动产生于实验室的新知识转化为受专利保护的公共知识,使其潜在能被其他机构或新创企业获得许可,许多美国大学开始设立技术管理/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来管理相关事务。

本文讨论了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活动的主要政策措施,美国高校专利活动和技术转移活动*新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除特别注明外,本文中的所有数据来自美国研究理事会的《科学与工程指标2014》(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4)(NSB 2014)。

1 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

1970年代后期以来,美国联邦决策者们强烈担忧美国产业能否保持竞争优势及其如何增强全球经济竞争力。所担忧的突出问题包括联邦资助的R&D是否能够创造新知识和技术,并且被完全而有效地开发利用,从而服务于国家经济;私营市场是否存在不恰当的壁垒阻碍创新和新技术的商业化以及企业创造力提升,是否存在更好的公私R&D伙伴关系,来有效帮助企业创新,应对国家经济所面临的挑战。随着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美国经济系统如何能够快速吸收和利用学术部门的R&D研究进展,有利于美国企业的经济发展,成为决策者们迫切需要应对的挑战。过去30多年来,美国制定许多国家政策和相关计划来应对这些挑战,这些政策大多围绕如何更好地转移和开发联邦资助的R&D成果。其中一些主要国家政策就是强化正式机制来转化产生于联邦资助科研活动中的知识(Crow and Bozeman 1998; NRC 2003)。另一些政策加强有开发前景流向商业市场的早期技术,加速高校R&D的商业开发,并且促进创业小企业开展有商业潜力的创新研发活动。

自1980年代初期以来的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参见表1。

表1美国联邦政府促进高校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主要政策

政策(法案)名称

主要内容简介

1980年技术创新法案 (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 (P.L. 96-480)

通过指导联邦实验室促进联邦拥有和发明的技术转化到非联邦部门,确立技术转移为联邦政府的使命。

1980年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 (拜杜法案) (P.L. 96-517)

允许小企业、大学和非营利组织获得联邦经费开发的发明的权利。还允许政府拥有和政府运行的实验室授予独占性专利权给商业机构。

1984年专利和商标明确法案 (P.L. 98-620)

进一步修订《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和《拜杜法案》,涉及使用专利和许可执行技术转移。

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案(P.L. 99-502)

使得联邦实验室能够联合外部当事人一起进入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 (CRADAs),谈判实验室产生发明专利的许可。

总统行政命令12591, 促进有权使用科学与技术 (1987年4月)

里根总统发布,这一行政命令寻求确保联邦实验室执行技术转移。

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 (P.L.100-418)

主要关注在公-私R&D伙伴、技术转移和商业化合作(此外还测度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所(NIST)设立制造业延伸伙伴(MEP)计划。

1989年国家竞争性技术转移法案 (P.L. 101-189)

修订联邦技术转移法案扩展CRADAs的使用,包括政府所有合约者运行的联邦实验室,并增加非披露规定。

1992年小企业创新发展法案 (P.L. 102-564)

对现有的SBIR计划再授权,同时增大SBIR在机构预算的占比和项目的*大金额。还设立小企业技术转移(STTR) 计划,增强政府拥有承包人运行的联邦实验室和小企业、大学以及非营利机构伙伴之间的合作研究机会。

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和生产法案(P.L. 103-42)

放松合作生产活动限制,使研究合作体能够通过合作共同获得技术。

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和提升法案 (P.L. 104-113)

修订《史蒂文森·威德勒法案》使得CRADAs对联邦实验室、科学家和私营企业更有吸引力。

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 (P.L. 106-404)

放宽CRADA许可权力,使这类协议对私营产业更有吸引力,加大联邦技术的转化。设立有联邦实验室的机构技术转移绩效报告要求。

2007年美国COMPETES(为有意义地促进**的技术、教育与科学创造机会法[COMPETES])法案 (P.L. 110-69)

授权增加R&D投资;加强从小学到研究生层次的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的教育;进一步提升国家的创新基础设施。创立先进能源研究计划署(ARPA-E)促进和资助先进能源技术R&D;还要求成立“总统的创新和竞争力理事会”。

2010年美国COMPETES再授权法案(P.L. 111–358)

更新2007年美国COMPETES法案,授权在随后的3年提供额外的资金支持科学技术和教育计划 。许多规定旨在切实巩固美国经济基础,创造新工作,以及提升美国的海外竞争力。

总统备忘录,加速联邦研究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支持高成长企业 (2011年10月)

由奥巴马总统发布, 这份备忘录指导联邦部门和机构多种行动,包括设立目标、测度绩效、优化管理流程以及推动地方和区域伙伴计划,以加速技术转移并支持在私营部门商业化。

数据来源:Science and Engineering Indicators 2014

其中对美国高校技术转移*重要的一项激励政策就是1980年颁布的《大学和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所谓的《拜杜法案》。总体来看,《拜杜法案》对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激励措施包括:除非有事先约定,否则大学有权选择是否保留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如果大学选择持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专利申请;大学可以向第三方转移上述科研成果,允许其向产业,特别是美国境内的小企业授权独占性许可,并取得相应的技术转移收入;提供资金的联邦政府机构对于所有的科研成果持有非独占的无偿使用权,并且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强制所有权的国有化;在大学选择放弃该所有权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持有所有权。到2000年代初期,其他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执行类似《拜杜法案》的政策,给予其高校 (而非***或政府)得到政府资助的研究所产生的专利的所有权(Geuna and Rossi 2011)。

除了以上联邦政策和刺激计划外,美国许多联邦政府机构还根据其自身机构使命的特殊性,出台了相应的促进联邦R&D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计划。例如,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的产业/大学合作研究中心(I/UCRC) 计划,支持大学和产业建立伙伴关系,开展产业化相关的基础研究、教育合作以及高校研究成果和技术的产业化。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通过伙伴机制为I/UCRC提供支持,根据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统计,其经费投入通常会撬动10到15倍的企业和其他非联邦经费投入。目前美国有60家I/UCRC计划研究中心,超过1,000个非学术成员:其中85%为工业企业,其余为州政府、国家实验室和其他联邦机构。2011财年,美国自然科学基金会投入I/UCRC经费约为1500万美元,这些经费用于优先支持中心成员组织间开展合作研究。

2 美国高校专利活动*新趋势和发展模式

专利是走向创新的中间步骤,专利数据直接或部分提供创新指标。2012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共计批准了8,700件专利给美国和国外高校,占其所有批准专利的3.4%。其中美国高校共获得5,100件专利, 外国高校获得3,600件。图1显示,过去20年来高校获得的专利数量显著增长,从1992年的1,800件增长到2012年的8,700件,占USPTO所有专利的比例也从1.8%增长到3.4%。在1990年代,高校专利的增速快于总体USPTO专利的增速,高校专利所占比例也从1992年的1.6%增长到1999年的2.4%。尽管美国高校专利在2000到2012年间持续增长,但其占所有USPTO专利的比例稍有下降。相反,在2000-12年间,USPTO授予给国外高校的专利增长更快,2012年是2000年的6倍,达到3,600件,占所有USPTO专利的比例也从2000年的0.4%增长到2012年的1.4%。

另一主要专利机构欧洲专利局授予给美国和国外高校的专利总数也显示了类似增长趋势。高校占欧洲专利局批准的所有专利的比例从1992年的0.9%增长到2012年的2.4%。在1990年代和2000年代初稳步增长后,自2003年以来,欧洲专利局批准给美国高校的专利数量大约稳定在500–600件之间。而欧洲专利局授予给外国高校的专利在2000年代则增长迅速,并在2007年超过美国高校。

美国R&D规模前200的高校在美国高校(高校系统)所获专利中占**主导地位,1997到2012年占所有批准给美国高校的专利的98%。在这200所高校中,前20所高校(或大学系统,如加州大学和德克萨斯大学)所占比例超过了50%。在此期间,加州大学系统所获得专利占美国高校专利总量的11.3%,排在第2位的MIT占4.2%(表2)。

表21997-2012年USPTO批准专利数前20位的美国高校

机构名称

1997–2012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所有专利

2,734,378

111,982

147,509

153,481

157,489

166,033

167,327

169,020

164,290

143,805

173,771

157,282

157,772

167,349

219,612

224,504

253,152

批准给美国所有者

1,446,088

64,353

83,842

87,501

88,427

91,038

89,677

90,223

86,475

76,620

92,029

81,568

80,049

84,860

111,306

112,359

125,761

批准给美国非政府所有者

1,241,259

51,119

67,223

70,671

72,229

75,787

75,361

76,545

74,173

66,183

80,141

71,628

70,877

75,859

99,124

100,990

113,349

批准给美国高校

57,003

2,652

3,434

3,654

3,426

3,554

3,560

3,510

3,271

2,928

3,537

3,198

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