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国营农业企业(含国营农牧场、国营养殖场和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按照核定的盈亏指标实行盈亏包干的一种经济责任制度。
背景
1978年以前,中国对国营农业企业在财务上一般实行“统收统支”办法,即利润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补贴。由于实行这种办法,企业和职工对经营成果的好坏不承担经济责任,以致产生了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的弊病,使国家为弥补国营农业企业的经营亏损,而增加了财政负担。为从根本上扭转上述局面,并考虑到由于产品比价不尽合理和自然条件的差别较大而使得国营农业企业之间盈亏悬殊的实际情况,从1979年开始实行国家对不同类型的国营农业企业分别核定盈亏包干指标,按定额上交利润或拨补亏损的财务包干制度。
内容和做法
①按照国营农业企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财务包干办法。对大多数的国营农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自负盈亏,不交不补。对国营橡胶农场、各级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厂和供销企业,以及少数利润较大的国营农场,实行“利润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包上交利润。对少数自然条件很差、亏损较大且短期内难以扭亏为盈的国营农场,实行“亏损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其主要特点是:亏损定额补贴。1985年财政部与农牧渔业部发布的《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中又作了如下重要补充、修订:第2类中的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还有亏损的国营农场(包括新建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亏损定额补贴”,或以“扭亏措施费”的形式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给予扶持,使其尽快扭亏为盈。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可以一定五年不变,国家给企业的事业费拨款,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②合理核定盈亏包干指标。盈亏包干指标的高低关系到国家、企业、职工三者间的经济利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合理地核定每个国营农业企业的盈亏包干指标,一般是按照该单位前几年的年平均盈利或亏损水平和近期内生产经营条件的变化来核定。1984年以前每年核定一次,1985年起改为一定五年不变,以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性。也可以在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率来确定逐年递增的上交利润指标或者逐年递减的补贴亏损指标。③企业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计算方法。上述第1类企业获得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支配;第2类企业的包干结余依下式计算:包干结余额=实获利润额-包干上交利润额;第3类企业的包干结余依下式计算:包干结余额=亏损补贴定额-实际亏损额,或包干结余额=亏损补贴定额+实获利润额。当年的包干结余出现赤字时,必须以历年的包干结余来弥补。如果历年无包干结余或结余额不敷弥补赤字,则会侵蚀企业的流动资金,妨碍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④企业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的用途。实行财务包干后,企业的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根据“先提后用”的原则,建立三种基金:①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追加生产投资;②职工奖励基金,用于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金支出;③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歉。上述三种基金提留的比例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兼顾生产、生活和以丰补歉三方面的需要,动用时,应编制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此外,农场主管部门得向所属农场集中小部分留用的利润和包干结余,在各农场间调剂使用。
实施效果
国营农业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后,取得的效果:①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性,促进了生产发展;②增强了企业自筹资金的能力,为改善生产条件提供了资金;③推动了扭亏增盈,盈利企业的盈利逐年上升,亏损企业的亏损逐年下降;④改善和提高了职工生活和集体福利事业;⑤增加了财政收入,减少了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