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说作弊的惩处

2024-07-02 145浏览

也说作弊的惩处

*近看了美国对作弊的惩处,我觉得没啥大惊小怪的,我曾经在学校的学术不端仲裁委员会服务,参与一些作弊惩罚的讨论(只需要付出时间即可),这里说一说学校学术不端仲裁委员会的看法。

学术不端问题,其实是社会文化问题,是我们从小耳闻目睹、在社会这个大染缸里浸润的结果。作为MBA的学生,我曾经学过一门必修课《文化多样性》,其中讨论的是不同人群对规则的重视程度,比如东亚人重视人际关系,往往轻视规则,害怕违法,但对违规行为表达同情;中东人喜欢讨价还价,所以也缺乏原则性;而欧洲人重视规则,认为违规就是害人,为了救人,需要及时加以惩处。所以,任何学术不端问题,都是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问题的综合反映,脱离学生的文化背景来看学术不端,容易表面化和流于泛泛。当然,就学术不端来谴责中国的传统文化(比如中国古代的伪书问题,令人发指),读者肯定不愿读,我也不想在文化上引起争议,这里只谈“量刑”依据。

发生学术不端怎么办?不及格、补考、公告?我校的不及格有两种,一种是F,一种是F!(发音作Shriek?)。F表明你确实达不到这门课的要求,可以通过重修和考试来补偿。而F!问题就大了,往往会导致成绩单永久性的冻结,拿不到学位证书,影响找工作问题,终身影响诚信,所以对F!的量刑问题,是非常慎重的。请注意F!不代表开除,你可以通过再修一门学术诚信课,或参与某些社会服务,换取取消!的结果,所以*终还是可以平安毕业的。给F!的一个重要考量是学生是否面临就业,学生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让F!转成F,并通过重修来消灭这个记号。关键是,你要尊重规则,在规则的框架内,取得谅解和补救的机会。治病救人,美国的制度设计有其合理的地方。

通常学术不端委员会召集时,需要3位老师和3位学生,再加一名学生作主席,一名顾问作答疑。前者只有在无法取得共识时,参与表决;后者不参与表决,仅针对无法达成的概念和规则,提供咨询。也就是说,后者仅提供基于学校学术手册的一般咨询意见,不表达具体的意见。在我们到场之后,大约15~30分钟时间,讨论违规事件的性质。一般而言,上诉到仲裁委员会的案例,至少已经通过内部的调解(一个月内),双方不接受调解,才会上诉,往往是3个月之后的事情了。对文件材料考虑清楚之后,招见当事人,给双方都有一个机会陈述理由。同时,让临时召集的委员们,就文档的内容提出问题,看当事人的态度。影响*终“量刑”结果的,是态度,不全是证据。量刑是为了救人,不是为了毁人,这是需要所有的人都重视的地方。

对学生的量刑,有两个前提考量,**,是否有前科?第二,是否影响前途?如果身家清白,一般而言,初犯都会得到谅解或“减刑”。这一点,在达到共识之后(即是否有错),准备量刑之前,有一个信封需要拆开。这个信封,代表当事人的“信用记录”,如果空白,减刑;如果有记录,维持不变或加刑;如果2次以上,就简单了,F!或开除。我参与大约10次“量刑”机会,只有一次,一位眼泪汪汪的女生,因为引用不当,被过于严格的女老师抓住,我们都嫌老师多事,再加上她是初犯,所以就得到“无罪”裁决的结果,不会留下任何记录。只要没有记录,就是好人,这是美国司法的一条原则,和中国假定“人人都有问题,人人档案一堆”的作法不同。我从未遇到违规的中国人,大概是挑选成员时,已经考虑了文化背景的问题。

总的说来,美国的学术不端惩处制度充分考虑了人权,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中国人被开除呢?**,没有研究好守则,这是中国文化的缺陷,不重视规则,很难在制度内获得成功。一个成功的人,一定是对规则把握的*好的人,制度是谁建的?当然是领导,所以让领导赏识的,当然是靠对规则的把握。一个企业的文化或学校的学风,就反映在这个《守则》当中,成功来源于个体对文化(学风)的配合。第二,动机,动机决定一切,所以团体犯罪罪加一等,因为你在合作的过程中表达了强烈的预谋和动机,很难获得谅解。第三,初犯容易被谅解,所以没有重视初犯带来的学习机会,以至于事态严重之时,没有补救的机会。美国并不是寒冰一块,关键是要遵守规则。你违法规则是影响他人的利益,你搞臭了学风,让他的学位贬值,这是我国国营教育体系很难理解的东西。教育是一种市场行为,学位是职业的敲门砖,你坏了规矩(或者说没有尊重地方的文化),就是对每一位学生利益的侵犯,所以往往学生比老师的量刑更重,一方面他们尊重自己的服务机会,另一方面,这是对不守规矩的人表达意见的机会。

一般而言,“开除”是比较少见的,也是**不会大张旗鼓的,因为学生也是人,不适合校园生活未必代表不能适应社会,所以没有必要赶尽杀绝。美国文化鼓励公民持枪,其假设前提是对抗政府不公,这是我国文化难以接受的东西。

那么,为什么国内某些学校会轻易祭出“开除”的大刀呢?中国文化有一项非常不合理的东西,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喜欢搞中庸(政治平衡)或超调(表明态度)。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让人除了身份证,就不能证明“自己是自己”。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让人不敢调查和讨论真相,只能接受平衡的结果。问责制这个东西,可以为了减轻责任而随意判处死刑,因为死刑可以堵口,降低诉讼费用,是低成本的解决方案。当然,这个话题我不便引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