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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的合法性:民科与官科语境的内因

2024-07-02 36浏览

我国有很多的关于科研合法性的条文。例如,省级或市级的小课题,申请书、可行行报告、各类表格及附件,批准程序等等,那是非常“正式的”,但是,有一个潜在说明:资费只是示意性的,关键在于列上,从而成为“合法的科研项目”。

这是因为,在各类科研项目奖励申请中,要求有“鉴定报告”,而只有合法的科研项目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鉴定。从而,事实摆在那:科研是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类的。

对人也一样,在企业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或是与企业专业不相符的研究,那么他所做的研究就是“非法的”(不务正业)。这种非法性在期刊申稿中是常见的判据。而且,期刊还有一问?是否基金项目,那级基金。这是一个合法性的量化指标。虽然大家不去深思这类问题,但是,这类习以为常的现象深值于学界,所以,在人们的潜意识中,存在科研的合法性问题。

一般而言,除了上面的合法性以外,还有一类合法性:文凭标准。这个标准就有意思了:如果本科文凭与所做研究专业不符,被认为是“非科班的”,这是一种弱化的非法性表述。

现在,人们把这进一步的深化:本、硕、博专业一致的,搞的研究也是此专业的,那是高度“合法”;而完全不一致的,那是“非法”;其间的各类标度是非常丰富的。

再进一步深化下去,高大上学校出生的人搞科研是“合法”的,而不入流的大学出生的人搞科研是“非法”的。

再深入下去,名师之徒从事科研是“合法”的,而名不见经传者之徒从事科研是“非法”的。

再深入下去,**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是“合法的”,而个体,尤其是从事科研为非法的那部分研究者的科研结果是“非法的”。中间地带就是各类量化度指标流行区了。

但是,人们又不愿意使用“合法”和“非法”这两个法律术语,那就使用“官科”和“名科”这两个术语了(实际上的含义是:可靠的、不可靠的)。类似性质的术语其实很多,这就不罗列了。

这种科研合法性的内在判据深潜于学界。

但是,人们突然的不自信了。这就把合法性的判决交给了期刊。从而,以其刊的各类指标来判决科研的“科学性”(“合法性”)程度(学术成就)。虽然形式变了,但是内在的判据是等价的。

不以科学研究本身的内涵及其实质来判决是否为“合法的”科学研究,而是以外在表象来判决。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没有能力从本质上来判决。

因此,可以推论:官科与民科术语横行的国度,其科学水平是不高的。或者说,在民科与官科术语横行的学科,其科学水平是很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