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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高速公路 第2部分:智慧化分级

2024-06-24 10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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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0/T 10001《智慧高速公路》、DB51/T 10001《智慧高速公路》的第2部分。DB50/T 10001、DB51/T 10001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第2部分:智慧化分级;

——第3部分:路侧设施设置规范;

——第4部分:车路协同系统数据交换。

本文件由重庆市交通局、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联合提出、归口并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数字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勇、陈垦、唐勇、张胜、杨如刚、朱劲、李剑、陈光军、杨大伟、缪成银、宋向辉、孙玲、王东柱、刘佳灵、江河、李伟、张南蛟、谭屈山、刘娜、喻倩、杨洋、黄家懿、杨凤满、李茜瑶、李亚檬、刘楠、卢立阳、华先胜、刘勇、邓兵、周健、李海鹰、岳通、滕英明、田世茂、章玉、刘小辉、王荣斌、王少飞、王卫平、赵书丽、叶青、谭琪、蔡啸、李茂华、李莹英、方箴清、谢耀华、周欣、陶家全、郑国徽。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高速公路的智慧等级规定、智慧等级评价和智慧等级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智慧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以及高速公路既有设施智慧化提升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969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 50174 规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DB 50/T10001.1—2021(DB51/T10001.1—2021) 智慧高速公路 第1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DB50/T 10001.1—2021(DB51/T 10001.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管控服务 control service

根据道路交通运行状态,针对潜在的交通运行风险,为减少或避免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发生采取的交通管控措施。

3.2 货车编队行驶 truck platooning

利用传感探测技术、通信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基于车载和路边传感装置的智能探测,通过车-车、车-路动态实时信息交互,以及货车自动控制装置,实现货车小间距编队跟驰、拆分、重组等自动驾驶编队运行。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

5 智慧等级划分

智慧高速公路等级以服务能力和系统条件进行划分,由低到高分为D1到D4级,高等级的智慧内容涵盖低等级的智慧内容,具体划分及定义见表1。

5 智慧等级评价

5.1 评价对象

5.1.1 服务类评价对象

选取智慧高速公路提供的服务作为对象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a) 管控服务;

b) 交通信息服务;

c) 运行调度服务;

d) 准全天候通行服务;

e) 地质灾害与工程结构监测预警服务;

f) 新能源服务。

5.1.2 系统条件类评价对象

选取智慧高速公路提供的系统条件作为评价对象,主要包括:

a) 运行控制中心;

b) 基础设施数字化;

c) 定位系统;

d) 高精度地图。

5.2 评价方法

通过对服务能力和系统条件评价来确定智慧等级,在每个等级中选取能够代表这一等级基本特征的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如果满足这个等级中基本评价对象的要求,则应属于这一智慧等级。具体评价方法见表2所示。

6 智慧等级要求

6.1 D1级

6.1.1 实现目标

建设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系统及运行控制中心,满足高速公路管理者对管理的要求及出行者对效率、安全和服务的要求。

6.1.2 实施方式

以人工管理为主和智慧化管理为辅的方式对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和对交通运行实施管理。

6.1.3 基本条件

为道路使用者提供交通运行状态、交通引导、信息服务、运行调度等基本服务。

6.1.4 能力要求

6.1.4.1 管控服务

满足以下要求:

a) 管控服务以事后管控为主,在拥堵、事故、施工、恶劣气象等交通事件发生时,应能及时提供交通诱导、分流、限速等基本的管控服务;

b) 宜采用可变信息标志等方式发布管控信息。

6.1.4.2 交通信息服务

应符合《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的要求。

6.1.4.3 运行调度服务

应符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的要求。

6.1.4.4 运行控制中心

应符合GB 50174的要求。

6.2 D2级

6.2.1 实现目标

以道路基础设施数字化、信息化水平提升为重点,通过基础设施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提升通行效率、安全和服务水平,为更高层级的智慧化提供基础条件。

6.2.2 实施方式

以人工和智慧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对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和对交通运行实施管理。

6.2.3 基本条件

为使用者提供动态信息服务、基础设施数字化、定位、高精度地图等基本服务。应具备D1的能力及条件。

6.2.4 能力要求

6.2.4.1 管控服务

以主动管控为主,能在拥堵、施工、恶劣气象等交通事件发生前采取管控措施。

6.2.4.2 交通信息服务

为使用者提供实时、动态的信息服务,基本信息服务应覆盖高速公路全线,应提供拥堵、事故、施工、气象等实时、动态的交通信息。满足以下要求:

a) 应提供出行前、出行中、出行后的交通信息查询服务;

b) 可通过手机APP、可变信息标志等多种方式为出行者提供交通信息服务。

6.2.4.3 运行调度服务

高速公路全线应布设交通事件监测设施、视频监测设施,具备对紧急交通事件的快速发现、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

6.2.4.4 地质灾害与工程结构监测预警服务

满足以下要求:

a) 建设基础设施状态监测设施,应具备对重大桥梁、隧道、边坡等进行外观、结构及运行状态等全方位安全监测和管理的能力;

b) 应构建基础设施监控平台,通过对接入的各种结构监测传感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及时辨识基础设施安全风险,并进行安全风险预警。

6.2.4.5 基础设施数字化

建立基础设施数字化系统,提升对基础设施全程可追溯能力、重要结构物的全生命周期智慧化管理和维护能力。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对沿途重要基础设施的构件、杆件、机电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的标识编码;

b) 应建设高速公路重要结构物及设施的数字档案,建立数据库系统,包含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的过程信息;

c) 应具备对基础设施全程可追溯能力;

d) 宜在重要区域配置数字化标志标线。

6.2.4.6 定位系统

满足以下要求:

a) 高速公路沿线应建设高精度导航卫星定位设施;

b) 定位系统应保证提供服务的可用性和可靠性。

6.2.4.7 高精度地图

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制作高速公路全线的高精度地图;

b) 高精度地图应包括道路、车道、标志、标线及交通附属设施等数据。

6.3 D3级

6.3.1 实现目标

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建设车路协同系统和运行控制中心,构建车路协同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支持**别自动驾驶、货车编队行驶等新技术的能力。

6.3.2 实施方式

以人工管理为辅和智慧化管理为主的方式对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和对交通运行实施管理。

6.3.3 基本条件

提供车道级、主动式管控服务,为用户提供伴随式信息、车路协同安全预警、智能运行调度等服务。应具备D2的能力及条件。

6.3.4 能力要求

6.3.4.1 管控服务

以协同管控为主,结合管控方式对交通状态进行准确识别、处理、实时发布并安全预警,及智能协同管控。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在高速公路全路段及互通立交、长大隧道等区域布设车路协同、可变限速标志、可变信息标志等设施;

b) 应提供车道级、主动式交通管控能力;

c) 应通过不规范驾驶行为的识别,对频繁并线、加减速等不规范驾驶行为进行主动管控;

d) 应采取分流、诱导等管控措施,实现高速公路网流量均衡;

e) 应建设管控设施,满足自动驾驶货车编队行驶的要求。

6.3.4.2 交通信息服务

具备为出行者提供车道级、伴随式、高精准的信息服务的能力。满足以下要求:

a) 可通过车路协同车载设备等方式为出行者提供车道级、伴随式的高精准信息服务;

b) 面向出行者的不同需求,应具有提供个性化交通信息定制服务的能力,具备出行信息精准推送的能力。

6.3.4.3 运行调度服务

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利用车路协同、可变信息标志等设施实现运行调度服务;

b) 宜协同运营单位,以及路政、交警、消防、医疗等部门快速发出调度救援信息,能为救援人员快速提供救援信息。

6.3.4.4 地质灾害与工程结构监测预警服务

升级基础设施监控平台,能够实现对接入的桥梁、隧道、边坡、路侧设施等各种结构监测传感器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及时辨识基础设施安全、地质灾害风险,并具有安全风险预警的能力。

6.3.4.5 运行控制中心

运行控制中心具有云控平台的能力,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具备对海量数据和复杂任务计算处理能力、交通运行监测和综合管理能力;

b) 应具有对高速公路分合流区域、交通事件多发路段以及全线不同层级交通运行精准管理和控制能力;

c) 可根据路段流量、交通事件等信息动态调节路段交通状态,提高高速公路网的通行效率;

d) 具有根据交通状态进行态势分析、预测及决策能力。

6.3.4.6 基础设施数字化

在D2等级基础设施数字化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应用BIM技术及管理平台,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数字化的水平,实现基础设施全寿命周期管理和智能化监管。

6.4 D4级

6.4.1 实现目标

建设可持续、低排放、资源节约的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车辆、路侧设施之间的通信和能量交换,具有自诊断、自修复功能,道路交通具有支撑抵御恶劣气象和自然灾害的能力。

6.4.2 实施方式

以完全智慧化的方式对道路使用者提供服务和对交通运行实施管理,管理人员可以对重要的服务和管理进行干预。

6.4.3 基本条件

支持自动/人工驾驶混合交通流管控、准全天候通行、基础设施自诊断修复等功能,具备对路网进行全自动、全方位服务和监管。应具备D3的能力及条件。

6.4.4 能力要求

6.4.4.1 管控服务

实现路网管控全自动,根据路网的交通运行状态,系统自动通过车路协同、可变信息标志、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实时、动态对路网交通进行管控。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建设交通气象环境监测设施,具备全线交通气象实时感知和精准预测的能力;

b) 应建设交通警示设施和信息发布设施,具备对交通流智能诱导和管控能力;

c) 应能实现人工驾驶车辆和自动驾驶车辆混合交通流的协同管控。

6.4.4.2 准全天候通行服务

采用交通信息监测、车路协同、边缘计算等技术,通过车路协同预警、诱导服务,提供准全天候安全通行。满足以下要求:

a) 在高速公路全线应布设交通气象监测设施,在恶劣气象多发路段应增加布设能见度、路面状态等气象检测设施;

b) 应在恶劣气象多发路段布设加强设计交通警示设施;

c) 应在恶劣气象多发路段布设车路协同设施设备、可变限速标志及可变信息标志,具备准全天候通行的能力。

6.4.4.3 地质灾害与工程结构监测预警服务

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应具有对公路基础设施及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处置的能力;

b) 通过对基础设施、工程结构等的信息采集、健康监测,及时识别结构的健康状态,应具有设施的自我诊断能力;

c) 道路的维修和维护宜在不中断交通的情况下进行。

6.4.4.4 新能源服务

宜满足以下要求:

a) 可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的风、光、电等能源,建设完善的新能源供给体系;

b) 宜铺设光伏路面且具有融雪融冰功能;

c) 应能为车辆和路侧设施提供能源服务。

6.4.4.5 运行控制中心

运行控制中心具有云控平台的能力,应具有对交通运行状态精准计算和决策能力。

参 考 文 献

[1] DB33/T 747—2009 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收费、监控、通信系统技术要求

[2] 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公告,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

[3] 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4] 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

[5] 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6] 交公路发〔2012〕747号,公路交通气象观测站网建设暂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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