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关于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范围,《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界定,请你厅依法严格把握。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附件:
农办政函〔2014〕44号.CEB
根据《草原法》第四十一条**款的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关于直接为畜牧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范围,《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界定,请你厅依法严格把握。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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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政函〔2014〕44号.CEB